(2017)苏08民特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洪泽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杨志华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泽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志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特71号申请人:洪泽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东风路。法定代表人:张才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友仁,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志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章明,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洪泽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浦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志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盛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友仁,被申请人杨志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章明参加听证。申请人盛浦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盛浦公司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泽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撤销(2016)淮仲裁字第030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洪泽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加雷审 判 员 孙 洁代理审判员 丁 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