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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执行人晋城市灵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晋城市天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灵奥电梯有限公司,晋城市天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灵奥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丙武被执行人晋城市天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亚新,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灵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天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晋城市天天实业有限公司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502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柏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