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全仁与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仁,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王全仁,男,1965年9月9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全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磐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房屋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全仁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