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孙俊凯与承德县甲山镇南台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俊凯,承德县甲山镇南台村六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孙俊凯。被执行人承德县甲山镇南台村六组。本院在执行孙俊凯与承德县甲山镇南台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县甲山镇南台村六组所有补偿款予以强制执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