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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祖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2718号原告:祖某,男,户籍地址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先格,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友来,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坚,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撤回起诉。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杜 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锦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