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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锡与被执行人杨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锡沛,杨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张锡沛,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增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锡沛与被执行人杨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汉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