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行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端奎、向启敏与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撤销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端奎,向启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向启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开法行初字第00114号原告王端奎,女,生于1937年12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开县)。委托代理人吴忠桂(特别授权),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启敏(系王端奎之女),女,生于1974年7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开县)。委托代理人吴忠桂,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原开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中233号。法定代表人冉华章,区长。负责人马文森,开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委托代理人唐宋(特别授权),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英成,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委员会农经站副站长。第三人向启洪(系王端奎之子),男,生于1972年12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开县)。本案在审理原告王端奎、向启敏诉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向启洪撤销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行为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第三人已经通过协商解决了土地纠纷,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端奎、向启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端奎、向启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端奎、向启敏共同负担。审 判 长 蔡 文代理审判员 朱大文人民陪审员 王开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旷秀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