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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城与徐培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田家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城,徐培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田家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206号原告:张城,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蒯多友,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培国,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田家庵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4772Q。负责人:王天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磊,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城与被告徐培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田家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城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城负担。审判员  吴传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