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招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金城与被执行人董有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成,董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成,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董有波,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城与被执行人董有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国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