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姜秀聪与王宝信、付彦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聪,王宝信,付彦秀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197号原告:姜秀聪,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宝信,男,出生日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被告:付彦秀,女,出生日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秀聪与被告王宝信、付彦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98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车邦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孝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