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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姜秀聪与王宝信、付彦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聪,王宝信,付彦秀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197号原告:姜秀聪,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宝信,男,出生日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被告:付彦秀,女,出生日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秀聪与被告王宝信、付彦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98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车邦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孝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