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邢新玲与程远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新玲,程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邢新玲,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程远山,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审结。该案(2016)鲁148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远山621799468100593XXXX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40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保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