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柳艳纯与白青格勒图、张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艳纯,白青格勒图,张玉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803号原告:柳艳纯,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江南风情园小区4号楼12号门市。被告:白青格勒图,男,1996年11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玉兰,女,1975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柳艳纯与被告白青格勒图、张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艳纯、被告张玉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青格勒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柳艳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7000元及自2016年6月15日始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5日,二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装潢材料共计欠款27800元,约定2016年12月1日还款,如到期不还按月利2份支付利息。原告因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白青格勒图未作答辩。被告张玉兰辩称,属实欠款27000元,但已给付2000元,余款25000元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5日,白青格勒图、张玉兰在柳艳纯处赊购装潢材料共计欠款27800元,白青格勒图、张玉兰向柳艳纯出具借据一枚,双方约定2016年12月1日还款,如逾期不还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到期后张玉兰向柳艳纯给付2000元欠款,尚欠25000元。此款经柳艳纯索要白青格勒图、张玉兰未履行给付义务。上述事实有柳艳纯提交了借据一枚并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柳艳纯与白青格勒图、张玉兰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柳艳纯已履行了装潢材料的交付义务。白青格勒图、张玉兰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给付欠款25000元。综上所述,柳艳纯要求白青格勒图、张玉兰给付欠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柳艳纯主张自2016年6月15日始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求,因双方间约定逾期不还按月利2%支付利息,故2016年12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青格勒图、张玉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柳艳纯装潢材料款25000元;二、被告白青格勒图、张玉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柳艳纯支付以2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的至欠款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柳艳纯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被告白青格勒图、张玉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白万书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陈美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