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003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林,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16元,减半收取100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玉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鼐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