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1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003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林,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16元,减半收取100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玉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鼐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