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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大良与江传奇、徐学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良,江传奇,徐学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民初1419号原告:李大良,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江传奇,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徐学妮,女,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李大良与被告江传奇、徐学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大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传奇、徐学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大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江传奇、徐学妮共同偿还李大良借款113500元。事实和理由:李大良与江传奇系朋友关系。江传奇于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多次向李大良借款,共计借款113500元。后李大良向江传奇要求偿还借款,江传奇拖欠不还。李大良认为江传奇与徐学妮系夫妻关系,对李大良的借款依法应当共同偿还,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江传奇、徐学妮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江传奇于2014年4月7日、2014年7月3日、2014年7月22日、2015年11月27日,从李大良处分别借款20000元、30000元、40000元、23500元,共计借款113500元。江传奇出具借条交付李大良。后李大良向江传奇催要借款未果,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江传奇与徐学妮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7月2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李大良与江传奇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合法有效。李大良为出借人,江传奇为借款人。李大良提供的借条系原始直接书面债权凭证,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江传奇所欠借款应当偿还。该债务形成于江传奇、徐学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大良要求江传奇、徐学妮共同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传奇、徐学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大良借款11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被告江传奇、徐学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守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