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珊珊,陈猷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猷钢,吴珊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337号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8号2幢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968085。法定代表人:郭履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新稳,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猷钢,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吴珊珊,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猷钢、吴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被告已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成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