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67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与洪国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洪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6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住所地在高邮市文游中路98号。负责人:王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洪国祥,男,1971年8月3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与洪国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洪国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国祥履行(2016)苏1084民初56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国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国祥银行账户存款112649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洪国祥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旻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