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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学平、沈南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学平,沈南霞,翁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浙0185执873号申请执行人:彭学平,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申请执行人:沈南霞,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执行人:翁林华,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关于彭学平、沈南霞申请执行翁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临安和佳格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权、临安市锦城街道西雅园9幢602室的房地产、临安市於潜镇绿筠家园3幢402室房地产两套。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翁林华在临安和佳格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华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西雅园9幢602室的房地产、临安市於潜镇绿筠家园3幢402室房地产两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康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闻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