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2302东台市三禾纸业有限公司与建湖县星宇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三禾纸业有限公司,建湖县星宇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302号原告:东台市三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梁垛镇丁堡村五组。被告:建湖县星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冈东镇人民北路。原告东台市三禾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星宇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东台市三禾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三禾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三禾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东台市三禾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