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临沂市泰昌铝业有限公司与厚朴文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泰昌铝业有限公司,厚朴文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243号原告临沂市泰昌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南头村。法定代表人殷自启,经理。诉讼代表人临沂市泰昌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尚怀耀,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厚朴文教,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原告临沂市泰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厚朴文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市泰昌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泰昌铝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泰昌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泰昌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立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程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