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绍容与张娜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容,张娜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1992号原告杨绍容,女,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被告张娜娜,女,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辛中驿镇陶家庄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绍容诉被告张娜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绍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绍容承担。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