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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执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泽青、黄连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泽青,黄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泽青,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连荣,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黄连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连荣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泽青货款人民币183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元、执行费人民币175元,但被执行人黄连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查询被执行人黄连荣的财产,查无被执行人黄连荣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黄连荣与其妻黄丽凤在南安市梅山镇××文化××楼××室(房屋所有权证为南房权证梅山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南国用(籍)第260904XX-XX号)有套房一套,已因另案由本院拍卖成交,本案申请执行人黄泽青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11043元。2、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黄连荣发出限制消费令。3、于2017年2月8日将被执行人黄连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黄连荣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