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辖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上海宏顿服饰有限公司、张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宏顿服饰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宏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1352号1幢42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60164265E。法定代表人:叶华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上诉人上海宏顿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2民初1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海宏顿服饰有限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应当确认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2.原审法院的裁定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依法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军于2016年10月27日在第三方平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宏顿服饰有限公司开设的yezoe英佐旗舰店购买商品,并由英佐旗舰店通过圆通速递将货物发送至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张军收,证据充分确凿,交易的履行地就是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因此,原审人民法院依双方交易的实际情况认定双方之间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在案由上确定为网络购物合同并无不当。张军在收货后认为上海宏顿服饰有限公司的货品存在问题,由此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上海宏顿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 李 力审判员 :郑延平审判员 :郑宗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徐 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