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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8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继胜与纪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胜,纪兆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8392号原告:周继胜。被告:纪兆平。原告周继胜诉被告纪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继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兆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继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业务往来,于2014年3月2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30900元付20900元,还欠10000元未付,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因而成诉。被告纪兆平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即欠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1日,被告纪兆平向原告周继胜出具欠条,载明“欠周继胜响料款叁万另玖佰元正”。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支持。关于欠款金额10000元,原告提供欠条并陈述被告已归还20900元,故尚欠10000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兆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继胜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570元,由被告纪兆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夫宝代理审判员  王南南人民陪审员  朱丹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楠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