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刘磊、宋伟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刘磊,宋伟琪,榆林金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3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住所地:神木县大柳塔柳兴街9号。负责人杨振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峰、王惠平,该行员工。被告刘磊,男,1988年1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宋伟琪,女,1986年10月生,汉族,黑龙江省人。被告榆林金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大柳塔镇后柳塔村。法定代表人任和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诉被告刘磊、宋伟琪、榆林金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撤回对被告刘磊、宋伟琪、榆林金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免收。审判员 麻建栋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