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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8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徐道峰与山东金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峰,山东金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8107号原告:徐道峰,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华,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庄金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新,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道峰诉被告山东金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原告徐道峰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道峰以已与被告山东金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道峰负担。审判员  于东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