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3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成都新津思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江川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津思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号,四川江川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477号原告:成都新津思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号。法定代表人:李文良。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茜。被告:四川江川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国庆。原告成都新津思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江川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新津思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新津思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邓万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唐 毅书 记 员 邓钰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