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冯树爱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树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216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树爱,男,1987年11月24日生,暂住南通市通州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4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树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树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12月2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冯树爱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华山小区一会所内吃饭并饮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冯树爱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已注销的无号牌(悬挂苏F×××××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南通市通州区朝霞路、希望路、碧华路等道路上行驶,当其行至碧华路锦益公司西侧地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其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冯树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5mg/100ml。被告人冯树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树爱在庭审时并无异议,并有证人葛某、吴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物证照片:涉案普通二轮摩托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制作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视频资料,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0)灌刑初字第0159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冯树爱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树爱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树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树爱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树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邰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