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2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学连、籍文彬、孙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学连,籍文彬,孙国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345号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凯,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树军,系职员。被告:宋学连,男,东辽县人,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被告:籍文彬,男,东辽县人,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被告:孙国军,男,东辽县人,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学连、籍文彬、孙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于2017年4月17日对孙国军撤诉,于2017年4月24日对宋学连、籍文彬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由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葛一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延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