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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更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徐国华盗窃刑罚变��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国华,徐国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697号罪犯徐国华,男,1968年9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八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景德镇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珠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4次、单项表扬3次。本院认为,罪犯徐国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余刑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国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