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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黄建成、深圳市克劳斯蒂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世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克劳斯蒂实业有限公司,黄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304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伟群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839447X。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被执行人深圳市克劳斯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圳埔岭南联第六工业区22#-A1栋,组织机构代码:766368757。法定代表人:黄建成。被执行人黄建成,男,汉族,1957年10月24日出生,地址广东省龙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建成、深圳市克劳斯蒂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第1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过程中。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需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元;二、被执行人黄建成承诺在2017年11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三、被执行人黄建成如有在约定期限内未按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四、本案执行费人民币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收到并划付被执行人缴纳的执行费人民币650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因此,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 海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