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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996号原告高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赵凤阁,河南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典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