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996号原告高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赵凤阁,河南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典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