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0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海荣与王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荣,王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荣,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王靓,住葫芦岛市龙湾新区。本院在执行张海荣与王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靓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荣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玉文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  洪  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树  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