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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帅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抢劫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帅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刑终39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帅伟,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辩护人林文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帅伟犯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岩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帅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闽刑终83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发回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龙岩市中级人民法���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闽08刑初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帅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雯、代理检察员林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帅伟及其辩护人林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帅伟租赁一辆宝马牌小轿车邀王某从江西省铜鼓县出发,次日下午15时许到达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11月30日晚,帅伟与一名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男子相会,帅伟在吸食毒品样品后,双方商定以人民币(币种,下同)450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1千克。帅伟在大朗镇一工商银行ATM机取14000元,因受银行ATM机每日取款额度限制,提出次日凌晨取足款项后再交易。帅伟载王某驾驶雪佛兰小轿车(车牌赣C×××××)往江西方向行驶,出售甲基苯丙胺的男子驾车紧随其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在广东省陆丰市下高速。帅伟找到ATM机后再次取款19800元后,以45000元向出售甲基苯丙胺的男子购买用黄色麻袋包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1千克,后驾车返回江西省。2014年12月1日10时30分许,帅伟驾驶雪佛兰小轿车载王某沿厦蓉高速从广东省陆丰市往江西省铜鼓县方向行驶,行至厦蓉高速闽赣收费站时,因帅伟将车牌号中的“Z”用“8”代替,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帅伟拒绝下车配合。在执勤民警再次要求配合检查时,帅伟猛加油门冲撞前方闽C×××××小轿车(车辆损失1980元)。强行冲关未果后,帅伟持手枪下车威胁执勤民警,并胁迫停在其车后等待交费的大货车倒车让出车道,然后调转车头在车胎破裂的情况下沿高速公路逆向行驶,并将所购的疑似毒品、吸毒工具等物品抛弃在高速公路上。在逆向行驶至厦蓉高速A线279Km路段时,帅伟将所驾的车辆横停在高速公路上,逼停被害人郑某驾驶的小车,持枪下车威胁郑某下车,并用手枪砸坏郑某的车窗玻璃(损失500元),意图劫车。因用力过猛,帅伟所持手枪遗落在郑某的小车内。帅伟驾车逆向行驶约三十公里后,从高速互通车道驶向顺向车道行驶。11时40分许,帅伟驾车在新泉收费站附近碰撞匝道护栏后弃车逃跑,在新泉收费站出口处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疑似毒品2160.7克(含沙粒及塑料袋)、小塑料瓶一个(内装0.6克毒品疑似物)、小铝罐一个(内装0.5克毒品疑似物)及仿64式手枪一把等物品。经鉴定,提取的仿64式手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小塑料瓶、小铝罐内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160.7克毒品疑似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麻黄素成分。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辨(指)认笔录、监控录像、视听资料、扣押清单、枪支、弹药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帅伟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帅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武装贩卖甲基苯丙胺100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帅伟持枪强行冲关,在所驾车辆的轮胎破裂后仍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30.63公里,并横放汽车拦截他人车辆,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帅伟在高速公路上持枪拦截他人车辆,意图通过劫持车辆逃跑,又构成劫持汽车罪。帅伟武装贩卖毒品的行为中已包含了非法持枪行为,不应再认定帅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帅伟贩卖毒品、劫持汽车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罚;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帅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扣押在案的涉案冰毒1.1克和仿六四手枪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吸食毒品所用工具和疑似毒品2160克,予以没收,随案存查。上诉人帅伟及其辩护人的诉辩理由:原判认定帅伟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判认定上诉人帅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原判认定上诉人帅伟犯贩卖毒品罪��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宜认定。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应予评价。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10时30分许,上诉人帅伟驾驶车牌号为赣C×××××的雪佛兰轿车在厦蓉高速闽赣收费站遇民警检查,帅伟拒绝接受检查,猛加油门冲撞前方缴费通道上闽C×××××的小轿车(车辆损失1980元),在强行冲关未果后,又持枪逼退后方等待缴费的大货车让出车道,然后调转车头,在所驾驶车辆轮胎破裂的情况下,不顾公共安全,驾车在车速较快、车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上往龙岩方向逆向行驶30.63千米,后转回正常车道行驶52.868千米。在逆行至厦蓉高速A线279千米附近路段时,帅伟将所驾驶车辆横停在高速公路上逼停迎面驶来的被害人郑某驾驶的轿车,下车持枪威胁郑某下车,并用手枪砸郑某的轿车车窗玻璃,意图劫车逃跑。因用力过猛,将手枪掉在郑某小车内。民警赶到后,帅伟放弃劫车,继续驾驶雪佛兰轿车逃跑,至新泉收费站附近时碰撞匝道护栏后,帅伟弃车逃跑,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抓获。以上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日10时许,其驾驶车牌号为闽C×××××的吉利牌轿车在厦蓉高速闽赣收费站出站时,高速交警在查停在其车后的黑色雪佛兰轿车。当时其已经交纳过路费,但因雪佛兰车主不肯配合检查,交警叫其不要开车,配合堵住这部雪佛兰轿车。雪佛兰车主不配合检查,交警就说再不配合就叫派出所来处理,雪佛兰轿车的驾驶员就突然开车撞向其车。然后交警就用警棍敲雪佛兰车的车窗。其一直在自己的车上,所以没看到那部车的驾驶员下车。雪佛兰轿车后面的大货车往后倒车之后,雪佛兰轿车倒出收费车道,逆行往龙岩方向跑了。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日凌晨帅伟驾驶雪佛兰轿车载其离开大朗镇后先上高速,之后下高速在一个加油站等候一位开宝马车的男子,之后帅伟驾车跟着宝马车到一个空旷的地点,帅伟下车到对方车上,几分钟后,帅伟回到雪佛兰车上,拿了一个东西给宝马车上的男子看,具体什么东西其没有注意看,其在车上玩手机没有看到他们做什么。之后,帅伟继续驾车往宜春走。当日上午,帅伟驾车途经厦蓉闽赣福建收费站时被交警拦下检查。帅伟把车门锁住,从打开一条缝的车窗出示驾驶证及行驶证。交警要求帅伟把车窗打开,帅伟拒绝,并制止其打开副驾驶座的车窗。交警说如果半小时内不开门就砸车玻璃,其问帅伟为什么不开门,帅伟没有回答,在包里掏东西。其看到是一把银白色手枪,就叫帅伟不���冲动不要开枪。这时越来越多交警围过来,帅伟就朝前一部黑色轿车撞过去,但没有撞开,交警就用警棍砸其乘坐的车玻璃,驾驶室的玻璃被警棍敲掉了,帅伟就持枪下车,用手枪指着交警说话,好像是问交警是不是想死。之后帅伟用手枪指着后面一部大货车叫大货车倒走。大货车倒走后,帅伟将雪佛兰轿车掉头,沿高速公路逆行逃跑,好几次差点撞车。期间,所驾驶车辆的车胎爆掉。跑了几公里后,帅伟将车横停逼停一辆迎面驶来的银色轿车。帅伟下车到银色轿车驾驶室边,其到副驾驶室边要那部车的驾驶员带其离开。那驾驶员没有说话也不开门,过了一会儿猛加油门绕过其乘坐的雪佛兰轿车开走了。后帅伟叫其上雪佛兰轿车,开了一段距离后,其对帅伟说要下车。帅伟靠边停车后,其下车拦了一部货车到龙岩。在帅伟沿着高速路逆行时有扔东西。刚开始副驾��座脚下有一袋黄白银色麻袋装的东西,后来其下车去拦车的时候没有了。其没注意帅伟是什么时候扔的。其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经辨认,确认帅伟就是开车载其并持枪抗拒检查的人。3、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日近11时,其驾车(无牌银色丰田卡罗拉)从龙岩方向开车途径距离厦蓉高速闽赣收费站两三公里路段时,有一部小轿车逆行朝其开来,其看那部车拐来拐去不对劲就把车停下来。然后逆行车辆上下来一男一女两人走到其车面前。男的手上拿了一把银白色的、手柄上缠根橡皮筋的枪。其见不对劲就把车窗车门锁住。男的到其驾驶室边用枪指着其,并用手拉车门,女的到其副驾驶座边拉车门。他们叫其下车,男的还说不开车门就要对其开枪。其不肯开门,男的就用枪砸其驾驶室车窗玻璃。其挂档想冲,男的就用枪使劲将车窗玻璃砸碎。其加油门开动车把男的手上的枪带到车里,后将枪交给警察。在其拿枪去报案时,后面过来一部车,车上的人说那名男子不知道往桥下扔什么东西。经辨认,确认帅伟就是持枪拦其车的男子。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十多年前,其在铜鼓县老汽车站附近开了一家宾馆,2013年后转给他人经营。2015年4月其将宾馆改成了饭店,并住在二楼。丈夫李某乙和帅伟是朋友。2014年帅伟向李某乙借钱,利息6分,并押了一部黑色雪佛兰轿车,帅伟借款到期后未还钱,丈夫将该雪佛兰车的钥匙全部换掉。2014年11月,帅伟还了36000元,取回雪佛兰车及钥匙。帅伟被抓前两三天的晚上11时许,从她丈夫处取走了雪佛兰车的另一把钥匙。5、交警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帅伟驾车从厦蓉高速公路闽赣收费站逃跑,逆向行驶30.63公里,后U转回正常车道行驶52.868公里,于2014年12月1日11时40分许在新泉匝道口碰撞护栏致车辆无法行驶。帅伟汽车逃跑至新泉收费站出口处被民警抓获。6、长汀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出具出警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日10时30分许,长汀县古城派出所接到长汀高速交警古城中队电话称在检查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时,车上一名男子形迹可疑不配合检查,可能是逃犯。接报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在抵达高速收费站时,发现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正掉头准备逆行往长汀方向逃窜,高速交警驾车追赶。派出所民警向长汀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汇报后在高速亭岗待命。十来分钟后,一辆无牌卡罗拉轿车车主郑某到高速交警亭岗称,一个开黑色雪佛兰轿车的人想抢其车,还用枪砸车窗并将枪遗落在副驾驶座上。郑某加速离开,黑���雪佛兰轿车上一男一女继续往龙岩方向行驶。郑某将枪交给古城派出所民警。7、情况说明,证实帅伟持枪抗拒检查,并开车逆行高速公路逃跑的情况。8、视听资料,证实帅伟在厦蓉高速闽赣收费站处不配合高速交警检查,强行冲关,在高速公路上驾车逆行后又回转正常车道逃跑的情况。9、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号码为NO19660205仿六四手枪一支,仿六四子弹空弹壳一个。10、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4年12月1日16时20分至16时45分在高速公路长汀往古城路段提取抛洒的一摊疑似毒品晶体。在厦蓉高速A线275千米以及276千米附近提取疑似冰毒两小罐、蓝色手提袋以及吸毒工具若干。其中两小袋疑似毒品重2160克,塑料小瓶内装0.6克、小铝罐内装0.5克疑似毒品以及吸毒工具塑料茶壶一个、锡箔纸一条。经帅伟指认,确认称重的两小袋疑似毒品、小瓶及小铝罐内白色晶体是其从东莞购买回来的冰毒,吸食毒品的工具是其携带的。帅伟还指认,厦蓉高速公路278千米+117米前后是其从车窗往外抛扔毒品等物品的地点。11、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委托书,证实送检检材一为疑似冰毒0.6克,检材二为疑似冰毒0.5克,检材三为疑似毒品2160克。经检验,检材一、二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三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麻黄素成分。12、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编号为NO19660205仿六四式手枪能正常装填7.62毫米子弹,并可以正常发射,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1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帅伟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14、工商银行卡交易清单、扣押清单,证实从帅伟处缴获工商银行储蓄卡一本,尾号5452,户名为章乐。该卡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ATM机存入50000元,后通过ATM机在江西宜春取款20000元;同月30日通过ATM机在广东东莞大朗镇取款14000元;同年12月1日通过ATM机在广东陆丰取款19800元。15、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2月1日11时40分许,帅伟在转弯冲下新泉收费站匝道时碰撞路边护栏致车辆抛锚,帅伟弃车逃跑,在新泉收费站出口处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抓获。16、驾驶证、行驶证、结算单、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及机动车销售发票等书证,证实张某的吉利牌轿车车辆信息及损失人民币1980元、郑某的丰田轿车车辆信息及损失人民币500元等情况。17、上诉人帅伟供认,2014年12月1日上午,其驾驶车牌号为赣C×××××的黑色雪佛兰轿车载王某从广东陆丰上厦蓉高速往江西老家行驶。途经赣龙高速闽赣收费站时遇到高速交警检查。其采用冲撞车辆、持枪威胁的方法,强行冲关。在高速公路上掉头逆行往龙岩方向行驶,在撞车后倒车逃跑时,车子左后轮胎碰到东西爆胎。其想抢一辆车继续逃跑,就将车横放逼停一辆迎面驶来的银色轿车,下车用枪指着银色轿车驾驶员叫对方下车,对方不肯下车,其就用枪把银色轿车的车玻璃砸坏,因用力过猛,枪掉进对方车里,对方驾驶员马上开车跑掉了。这时,其发现王某也下车了,两人又继续驾驶雪佛兰轿车往龙岩方向行驶。高速交警追上来后用枪指着其和王某,要其停车,其猛加油门开了一段后,让王某下车。自己开着车继续逆向往龙岩方向行驶。车开��新泉没有什么油了,就从新泉高速路口下高速,还没到收费站,车就撞上护栏。其下车走到收费站时被警察抓了。其有吸毒,在驾车逃跑的过程中,有将毒品及吸毒工具等扔出车窗。关于本案查扣的枪支,上诉人帅伟供认系其为了防身之用在广东购买的,并指认了交易枪支的地点以及扣押在案的编号为NO19660205仿六四手枪就是其在东莞花10000元钱购买,并用于劫持小车时使用的手枪。一审庭审后帅伟辩称该枪支系向广东朋友“发仔”借的。上述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帅伟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节。上诉人帅伟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帅伟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实上诉人帅伟购买一公斤毒品的事实。提取的毒品疑似物与帅伟之间的���联性存疑。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帅伟犯贩卖毒品罪。经查,上诉人帅伟曾供认,其到广东后以45000元的价格向卖枪人购买了一千克甲基苯丙胺,想买回去一部分自己吸食,一部分出售赚取差价。因身上现金不足,先在东莞大朗镇通过银行柜员机取款14000元,加上身上的现金付给对方25000元,后又在广东陆丰取款20000元交给对方,并接收了装有毒品的黄色麻袋。案发当日其驾车途经厦蓉闽赣福建收费站遇到检查,因车上有一千克甲基苯丙胺和一把手枪,担心被抓会被枪毙,就拒绝检查并驾车逃跑。在驾车逆行逃跑的过程中,其将毒品、吸毒工具等物品扔出车窗。在本案侦查阶段后期以及一、二审阶段,上诉人帅伟对其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节翻供。供称,其没有到广东购买毒品。其两次取款是为了借钱给朋友“发仔”。在收费站拒绝检查并驾车逃跑是因为其当时吸了毒,脑子不清醒。其到案初期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在遭到疲劳审讯的情况下作出的,侦查阶段后期作出有罪供述是因为查扣在案的毒品疑似物未鉴定出毒品成分,其误以为供认了也没关系。本案查扣的2160克毒品疑似物不是其丢弃的。对此节,本院评判如下:原判认定帅伟贩卖毒品的证据主要是帅伟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但帅伟对此已经翻供。取款记录虽然客观真实,但无法证实该取款行为与毒品交易有关。上诉人帅伟多次提及的“发仔”未到案提供证言,帅伟翻供提出取款是为借钱给“发仔”,没有进行毒品交易的辩解不能得到合理排除。上诉人帅伟曾供认在驾车逃跑的过程中抛洒毒品,但在案证据无法证实侦查机关所提取的2160克毒品疑似物就是帅伟抛洒的,且提取的程序不当,该毒品疑似物中亦未检出毒品成分。证人王某虽然证实了帅伟有下高速取款以及雪佛兰轿车副驾驶座有一黄色麻袋,但不能证实帅伟有进行毒品交易以及黄色麻袋内的物品。上诉人帅伟归案后部分有罪供述系在其吸毒后连续疲劳审讯的情况下作出,其翻供理由不能合理排除。经本院发回重审后,证据方面没有得到实质性补强。现有证据仍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不足以认定帅伟犯贩卖毒品罪。检辩双方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帅伟采取驾车撞击、持枪威胁等方法,强行冲关未果后,在所驾车辆轮胎破裂的情况下,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长距离逆行及非正常行驶,并横放汽车拦截他人车辆,且系吸毒后驾驶车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人帅伟在高速公路上持枪拦截他人车辆,意图通过劫持车辆逃跑,其行为又构成劫持汽车罪;上诉人帅伟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上诉人帅伟因意志外原因劫持汽车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帅伟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帅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劫持汽车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帅伟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原判认为帅伟武装贩卖毒品的行为中已包含了非法持枪行为,未认定帅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现其贩卖毒品罪不能成立,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刑初1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扣押在案的涉案冰毒1.1克和仿六四手枪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吸食毒品所用工具和疑似毒品2160克,予以没收,随案存查。二、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刑初1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上诉人帅伟的定罪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帅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建强代理审判员  林峥峥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