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门吉春与高莹与丹东市元宝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吉春,高莹,丹东市元宝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602行初13号原告:门吉春,住丹东市元宝区。原告:高莹,住丹东市元宝区。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雪飞,丹东市振安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东市元宝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法定代表人:尹立新,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奎斌,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传祥,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门吉春、高莹诉被告丹东市元宝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协商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吉春、高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门吉春、高莹承担。审 判 长 付宏伟代理审判员 吕晓琳人民陪审员 宋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