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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行审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平顶山市庄威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平顶山市庄威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3行审87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诚朴路,组织机构代码:72583111-9。代表人张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伟民,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庄威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体育村保龄球馆2楼)。法定代表人孔效举。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卫工商处字(2016)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于2016年6月2日作出平卫工商处字(2016)8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庄威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给予以下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9134元,罚款19134元。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因平顶山市庄威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庄威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冯现审 判 员  刘宏民人民陪审员  武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