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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5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告云学武诉被告肖庆华、刘彦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学武,肖庆华,刘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5民初88号原告:云学武,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方台区振兴东路社区路4-12号。被告:肖庆华,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四方台区太保镇红星村。被告:刘彦生,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方台区太保镇红星村。原告云学武诉被告肖庆华,刘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云学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有利于解决纠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学武撤回对肖庆华,刘彦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云学武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晓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