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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5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卓有强、卓云英等与丁棋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有强,卓云英,吴信风,丁棋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5民初488号原告:卓有强,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寿宁县。原告:卓云英,女,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寿宁县。原告:吴信风,女,194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寿宁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成,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棋知,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政和县。原告卓有强、卓云英、吴信风与被告丁棋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卓有强、卓云英、吴信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卓有强、卓云英、吴信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卓有强、卓云英、吴信风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卓有强、卓云英、吴信风负担。审 判 员 吴晓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宝盛书 记 员 张丽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