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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赖彩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彩霞,聋哑人,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荣县,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2002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7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荆州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伟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彩霞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彩霞及其指定辩护人李伟红、手语翻译人杜爱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赖彩霞伙同另一女子(身份不明)在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南路三福商场三楼购物区,趁被害人孙某不注意,由被告人赖彩霞打掩护,其同伙盗窃被害人装在上衣口袋内的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51元)。另查明,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赖彩霞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3051元。被告人赖彩霞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赖彩霞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赖彩霞系聋哑人,且自愿认罪,退赔损失。希望法庭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手机发票包装照片、赔偿收条、户籍证明、听力医学鉴定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前科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彩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赖彩霞系聋哑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彩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郝志亮人民陪审员  靳 艳人民陪审员  聂志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亚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