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负责人:焦某某,男,任该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67512631---4住所地:长武县城西大街。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被执行人屈某某,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屈某某给付借款本息1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屈某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2604028801001975625账户的存款4990.00元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俊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