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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远华伍兴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兴林,杨远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1刑初8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兴林,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1月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4日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被告人杨远华,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人,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因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兴林、杨远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俊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兴林、杨远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伍兴林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杨远华在重庆市大足区、合川区、四川省广安市境内多次实施盗窃,其中伍兴林盗窃金额为11370元,杨远华盗窃金额为10170元。具体犯罪事实有:1、2016年10月24日上午,由杨远华望风,伍兴林撬柜子,在大足区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四楼被害人谢某1办公室盗走其包内现金1300元。2、2016年10月24日上午,伍兴林、杨远华在大足区人民医院住院部6楼产科女更衣室内,由伍兴林撬柜子,杨远华翻东西,盗窃被害人蓝某某现金500元,被害人徐某某现金500元、被害人吴某某现金1500元、被害人陈某某现金600元、被害人童某某现金1100元。同日,二人又到该住院部9楼以同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谢某2现金1400元、被害人覃某某现金500元。3、2016年10月24日上午,由杨远华望风,伍兴林撬柜子,在大足区妇幼保健院五楼的手术科女更衣室内盗窃被害人龙某某钱包内现金2000元。4、2016年10月25日上午,由杨远华望风,伍兴林撬柜子,在合川区妇幼保健院五楼党政办公室,盗走被害人夏某某柜子里包内现金770元。5、2016年11月2日上午,伍兴林在四川省广安市人民医院住院部3楼普通内科女更衣室内,盗窃被害人谭某某挎包内现金200元、被害人王某某包内现金800元、被害人宋某某包内现金200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伍兴林、杨远华的供述,影像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兴林、杨远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特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伍兴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被告人杨远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其辩解自己不知道伍兴林盗窃的事实,与伍兴林出来是跟他做生意,伍兴林保证给杨远华每天200-300元,杨远华同伍兴林一起到过大足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但什么都没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间,被告人伍兴林、杨远华共同在重庆市大足区、合川区境内的医院多次实施盗窃,盗窃金额为9670元,伍兴林单独于2016年11月2日在四川省广安市人民医院盗窃一次,金额为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伍兴林、杨远华窜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二人走进医院门诊大楼到处逛,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在到达门诊大楼四楼后,由杨远华望风,伍兴林进入被害人谢某1办公室内,用螺丝刀将谢某1办公室内的立柜撬开后,盗走谢某1手提包内的钱夹及钱夹内的现金,伍兴林离开谢某1的办公室后,与过道上望风的杨远华汇合,二人进入旁边的厕所,将谢某1钱夹内的现金取出后,将钱夹丢弃在旁边的垃圾桶内。随后,二人又窜至大足区人民医院住院部6楼,共同进入产科女更衣室内,用螺丝刀将各被害人的柜子撬开,盗窃了被害人蓝某某、徐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童某某放在柜子内的现金。盗窃得手后,二人又到该住院部9楼,以同样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谢某2、覃某某的现金。以上盗窃金额共计6900余元,后二人予以分赃。二人离开大足区人民医院后,又窜至大足区妇幼保健院,由杨远华望风,伍兴林进入该院五楼手术科女更衣室内,用螺丝刀撬开柜子,盗窃被害人龙某某钱包内现金2000元。2、2016年10月25日上午,伍兴林、杨远华窜至合川区妇幼保健院,在该院五楼党政办公室,由杨远华望风,伍兴林进入室内撬开柜子,盗走被害人夏某某柜子里包内现金770元。3、2016年11月2日上午,伍兴林在四川省广安市人民医院住院部3楼普通内科女更衣室内,盗窃被害人谭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包内的现金共计7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伍兴林、杨远华于2016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伍兴林处查获盗窃所用的作案螺丝刀一把、银行卡三张、人民币6800元、100元面值的人民币纪念币4张以及部分外币,并依法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该组证据证实案件的来源、被告人的归案情况和物品扣押情况。二、被告人伍兴林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份的时候,伍兴林与杨远华一起商量到医院偷钱,伍兴林负责撬柜子,杨远华望风,到时候偷的钱两人平分。2016年10月24日上午,伍兴林和杨远华搭乘出租车来到大足区人民医院,下车后二人到门诊4楼、住院部6楼、9楼实施盗窃,在四楼盗窃时由杨远华望风,伍兴林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撬开柜子偷钱;在六楼、九楼盗窃的时候杨远华翻钱,伍兴林撬柜子;综上,二人在大足区人民医院共计偷了现金6900元左右。接着二人又到大足区妇幼保健院5楼一房间偷钱,在妇幼保健院偷的钱被杨远华拿去了,伍兴林不清楚数额。在大足盗窃后的当晚,伍兴林和杨远华又去了永川、合川,第二天,也就是2016年10月25日上午,两人在永川、合川也偷了钱,这次两人每人分了1000多元钱。在合川妇幼保健院党政办公室盗窃770余元现金,盗窃的时候伍兴林翻钱,杨远华望风。2016年11月2日,伍兴林一人去了四川省广安市人民医院实施盗窃,在该医院盗窃现金共计700余元。三、被害人陈述1、谢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4日上午8时许,其在大足区三甲医院四楼上班,并将手提包放在自己办公室的立柜下方,并用钥匙锁住,中午下班打开柜子时发现包内钱夹不见了,并且在女厕所内找到了钱夹,就报警了。钱夹内有1300元现金。2、蓝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4日上午,其在大足区医院6楼上班,并在6楼女更衣室换了衣服,将衣服和包放于更衣室储物柜里面,钱夹里面有500元钱,之后就发现钱包不见了,护士长马上就报警。3、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4日上午其上班后,在医院6楼更衣室换了衣服,并将单肩包和换下的衣服放在了更衣室储物箱里面,中午时发现包内500元现金被盗了,然后就报警了。4、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4日早上,其在三甲医院住院部6楼更衣室换了衣服后,把自己一个黄色手提包放在柜子里面就去上班,当日10时许的样子发现包内钱包不见了,包内现金有1500多元。5、童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4日早上7点20,其在大足区三甲医院9楼2病区的更衣室换了衣服后,将一个红色单肩挎包放在柜子里后便去办公室上班。大概在11点过几分,她听她的学生说她更衣室的所有柜子被盗,她就跑去更衣室,发现其包内的1100多元被盗,面值100的有10张,还有100多元零钱(具体多少记不得了),其他东西没有被盗。6、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4日早上7点30分左右,其去大足区人民医院住院部9楼骨科上班,到骨科(二)更衣室换衣服,将黑色双肩包放于储物柜里,包内有一个紫色钱包,钱包里有640元现金、科室的一张银行卡和一些收据单子。大约10点50几分,其听童某某说更衣室被盗,跑去更衣室发现黑色双肩包被拉开,发现紫色钱包内的600元被盗,还有40元左右的零钱放在钱包里。7、谢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4日7点20分左右,她到大足区人民医院住院部9楼上班,先到9楼更衣室换工作服,后将自己的放有粉色钱夹的黑色双肩包锁在柜子里,其听说储物柜被人撬开,发现其钱包内的1400元现金被盗。8、覃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4月24日早上7点40到大足区人民医院新院区住院部9楼骨科上班,先去9楼更衣室换衣服,后将其黑色布的双肩包锁进柜子里,后听同事说更衣室被盗,发现其黑色双肩包内的红色皮质钱包内的500元现金被盗。9、龙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4日上午10时40分许,其一直在大足区妇幼保健院的手术室做手术,工作结束后就去吃午饭,饭后12时30分发现自己值班室的放有2000元左右现金的钱包被盗。10、夏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0月25日8时许在合川区妇幼保健院党政办公室上班后,把自己的提包放在柜子里面,期间离开办公室出去办事,中午下班时就发现钱包被偷了,里面有现金6000余元、美元等。11、谭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日7时30分许,其将挎包放在广安市人民医院普通内科三楼女更衣室内柜子里面,中午发现包内现金200元等物被盗。12、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日上午,其上班后,将自己的单肩包放在女更衣室内,中午发现包内现金200元被盗。13、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日上午,其上班后,将自己的包放在女更衣室内,中午发现包内现金800元被盗。四、证人证言1、冉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4日上午8时许,其到大足区人民医院住院部6楼产科上班,先去更衣室换衣服,然后将衣服和灰色手提包锁进柜子就去手术,下午1点过听护士长说柜子被盗,其发现提包被拉开,蓝色钱夹不见,后在保卫科领回钱夹,因为里面没有现金,有很多卡,但并未被盗,没有什么损失。2、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大足区人民医院保卫科科长,2016年10月24日上午11时许,当时在保卫科监控中心接到住院部6楼产科、9楼骨科打来的电话,说产科、骨科女更衣室被盗。他得到消息后,立即带领保卫科队员去住院部6楼、9楼查看,发现6楼产科和9楼骨科更衣室大门开着,十多个柜子全部被撬开,东西乱扔着。6楼产科的护士冉某某说她的钱包被盗,到9楼现场时,队员报告说门诊4楼医务科长谢慧的办公室她的钱包被盗。他打电话报了警,随后到监控室查看监控,发现两个可疑男子在门诊4楼、住院部6楼、9楼被盗的房间都进去过。杨某某等人在4楼女厕所地上找到谢慧的钱包,门诊大厅的男厕所垃圾桶里找到冉某某的钱包,谢慧钱包里现金被盗,身份证和银行卡都在,冉某某钱包里没钱,身份证和银行卡都在。五、视听资料1、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杨远华、伍兴林于2016年10月24日在大足区人民医院门诊一楼大厅三号电梯口、大足区人民医院门诊四楼大厅三号电梯口B区医生通道、大足区人民医院住院6楼A区医生通道、大足区人民医院住院9楼A区医生通道、大足区妇幼保健院作案时的情况。2、现场监控证实:被告人杨远华、伍兴林于2016年10月24日早上进入了大足区人民医院四楼、六楼、九楼,并证实二人在四楼时,伍兴林进入了房间,杨远华在楼梯外面,六楼及九楼均显示伍兴林与杨远华一起进入房间并持续了几分钟后才出来随即离开,另证实二人当天随后又到了大足区妇幼保健院五楼手术室,伍兴林进入房间,杨远华在外等候。六、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伍兴林辨认出大足区人民医院门诊四楼医生谢慧办公室、住院部六楼产科女更衣室、住院部九楼骨科女更衣室、大足区妇幼保健院五楼手术科女更衣室均系其实施盗窃的作案现场。七、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伍兴林辨认出与其一起实施盗窃的杨远华。八、勘验检查笔录2份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住院部6楼、9楼更衣室被盗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九、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通知书,证明二被告人系累犯的事实。十、被告人伍兴林、杨远华的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在作案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上列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其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兴林、杨远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兴林、杨远华盗窃各被害人现金的金额的事实,因公诉机关举示的各被害人陈述的被盗现金能够与被告人伍兴林供述相印证的是伍兴林与杨远华在大足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合川区妇幼保健院共同盗窃了9670余元和伍兴林单独在四川省广安市人民医院盗窃了700余元。故本院认定伍兴林、杨远华的共同犯罪金额为9670元,伍兴林单独盗窃金额为700元。对于杨远华辩解自己不知道伍兴林盗窃的事实,与伍兴林出来是跟他做生意,伍兴林保证给杨远华每天200-300元,杨远华同伍兴林一起到过大足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但什么都没做的辩解意见。经查,现场监控证实被告人杨远华、伍兴林于2016年10月24日早上进入了大足区人民医院四楼、六楼、九楼,并证实二人在四楼时,伍兴林进入了房间,杨远华在楼梯外面,六楼及九楼的监控均显示伍兴林与杨远华一起进入房间并持续了几分钟后才出来随即离开,另证实二人当天随后又到了大足区妇幼保健院五楼手术室,伍兴林进入房间,杨远华在外等候。与被告人伍兴林的供述相符,各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财物被盗,故各证据间能印证杨远华共同参与了盗窃的事实,故本院对其前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伍兴林、杨远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伍兴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兴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远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伍兴林、杨远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谢某1、蓝某某、徐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童某某、谢某2、覃某某、龙某某、夏某某的被盗损失,被告人伍兴林另单独退赔被害人谭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的被盗损失。四、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交有关部门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孝松人民陪审员  钱 斌人民陪审员  陈中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