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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81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永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姜长流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永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姜长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853号原告山西永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潞城市潞华办事处侯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史永斌,职务董事长。被告姜长流,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浐霸半岛A区*******室。原告山西永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姜长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吉九轩审 判 员  刘 宝人民陪审员  任安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金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