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余亭、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余亭,王龙,董菊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余亭,男,汉族,1956年7月5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龙,男,汉族,1988年5月18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审被告:董菊芬,女,汉族,1961年6月9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上诉人王余亭因与被上诉人王龙、原审被告董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余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余亭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信宏敏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