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白文军与朝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军,朝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2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白文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朝加,男,藏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付欠款187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80.5元。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朝加在贵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牧信用社处账号6230171341252540的存款1830元整;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朝加在贵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牧信用社处账号6230171341229928的存款434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成忠审判员 喇海峰审判员 杨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