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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常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52号被执行人陈常建。陈常建罚金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常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常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常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常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可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忠华审判员  蔡 曦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