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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毕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169号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毕团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