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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建省冠闽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建省冠闽商贸有限公司,福安市优胜工贸有限公司,福建上金贝景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池玉涛,缪锦荣,薛丽华,吴孙兴,吴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10、11层。负责人:林志忠,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福建省冠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东侨经济开发区东侨花苑5幢6-A,现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兰田路口消防特勤支队附属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7194192-6。法定代表人:池玉涛。被执行人:福安市优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头街道祥和里5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8939287-5。法定代表人:薛丽华。被执行人:福建上金贝景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上金贝村42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9346545-1。法定代表人:吴树梅。被执行人:池玉涛,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缪锦荣,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薛丽华,女,汉族,1969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吴孙兴,男,汉族,1989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吴树梅,女,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冠闽商贸有限公司、福安市优胜工贸有限公司、福建上金贝景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池玉涛、缪锦荣、薛丽华、吴孙兴、吴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1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155号裁决书由蕉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蕉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国斌审判员  张宗务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