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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7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唐某、王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7执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藏族,生于1977年07月02日,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四川省小金县,务农。被执行人:唐某,男,藏族,生于1988年12月20日,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四川省小金县,务农。被执行人:王某,男,藏族,生于1986年04月17日,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四川省小金县。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唐某、王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小金刑附民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某书面承诺自愿承担本案案件款30000.00元,并主动给付了15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某羁押于小金县看守所,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小金刑附民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懋蓉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高 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青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