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7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唐某、王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7执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藏族,生于1977年07月02日,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四川省小金县,务农。被执行人:唐某,男,藏族,生于1988年12月20日,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四川省小金县,务农。被执行人:王某,男,藏族,生于1986年04月17日,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四川省小金县。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唐某、王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小金刑附民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某书面承诺自愿承担本案案件款30000.00元,并主动给付了15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某羁押于小金县看守所,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小金刑附民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懋蓉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高 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青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