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执17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王俊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王俊赟,余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17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38号。负责人:沈云飞,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俊赟,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余丽芳,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与王俊赟、余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浙0822执1758号之一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俊赟、余丽芳共有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梅园小区74幢西中单元501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常房权证天马街道字第××号、常房权证天马街道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常山国用(2015)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俊赟、余丽芳共有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梅园小区74幢西中单元501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常房权证天马街道字第××号、常房权证天马街道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常山国用(2015)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