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01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60号原告:杨某1,男,土家族,1950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保,吉首市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2,男,土家族,1964年出生,住吉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某1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1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国人民陪审员  向熙华人民陪审员  龙菊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邹易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