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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森等与吕赐立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西街工坊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宋森,吕赐立,山东隆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西街工坊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祥,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森,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祥,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赐立,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槐荫区机车新村四街*号楼*单元***室。原审被告:山东���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森,总经理。上诉人山东西街工坊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宋森因与被上诉人吕赐立、原审被告山东隆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西街工坊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宋森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西街工坊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宋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周江审判员  郭维敬审判员  孟繁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颖颖 关注公众号“”